(2013)安汉民初字第006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毛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汉民初字第00658号原告毛某,女,生于1973年11月3日,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委托代理人杨萍,安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生于1969年8月8日,回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原告毛某诉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毛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交该案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毛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离婚一案的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波代理审判员 冯 超代理审判员 徐 琼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邬潇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