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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汉民初字第006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毛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汉民初字第00658号原告毛某,女,生于1973年11月3日,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委托代理人杨萍,安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生于1969年8月8日,回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原告毛某诉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毛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交该案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毛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离婚一案的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波代理审判员 冯 超代理审判员 徐 琼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邬潇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