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民初字第50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袁绍明与田国亮、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绍明,田国亮,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民初字第5040号原告袁绍明。委托代理人付春艳,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国亮,汽车驾驶员。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建设大街111号。法定代表人祝向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畅,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绍明诉被告田国亮、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绍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8元,由原告袁绍明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储柏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