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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伊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宋世成与郭桂梅等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伊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宋世成,男性,住所地伊通县靠山镇被执行人郭桂梅,地址伊通县靠山镇。被执行人刘荣浩,地址伊通县靠山镇。申请执行人(或申请执行机关)宋世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其义务。依照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宝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铸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