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执民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与胡国良、胡阔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135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与被告胡国良、胡阔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6日作出的(2013)甬奉江商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国良目前去向不明。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胡国良、胡阔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胡国良、胡阔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暂程序终结。截止2013年10月14日,被执行人胡国良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支付律师代理费3500元;案件受理费626.5元、执行费781元,由被执行人胡国良、胡阔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甬奉执民字第135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去向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蒋伟琦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梅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