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未执字第0016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程桂红与张冬云、王敏、张世茹、张世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桂红,张冬云,王敏,王世茹,王世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164-3号申请执行人程桂红,女,1949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冬云,女,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敏,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世茹,女,1995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世佳,女,200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桂红与被执行人张冬云、王敏、张世茹、张世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程桂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未民一初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将位于西安市未央区井上村96号院所建楼房第二层11间房屋腾交申请执行人使用,并支付返还租金3888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0164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窦婵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