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民初字第5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9-01-02
案件名称
5211南京天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唐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南京天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初字第5211号原告南京天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证:55206084-5)法定代表人黄岳池,。委托代理人徐勇,北京市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伟,北京市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红,女,1970年6月16日生,住本市雨花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天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唐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天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天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南京天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春晓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宋文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