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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初字第015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隆翔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隆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黄涛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1543号原告宝鸡隆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大道49号。法定代表人李涛,任执行董事。被告黄涛,男,生于1982年10月29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虢十路*号。本院受理原告宝鸡隆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告黄涛享有使用权的车架号为LSVCD6A49CN12146θ,发动机号为962435,车牌号为陕CM67**的大众牌小轿车一辆。二、冻结原告提供担保的李涛名下的银行存款26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焦兵丽代理审判员  王利康人民陪审员  付永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青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