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平执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伟与平度市粮食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平度市粮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平执字第2071号申请执行人张伟,男,1958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平度市粮食局。法定代表人葛智太,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伟与被执行人平度市粮食局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5】平劳仲案字第77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坚军审判员 张正道审判员 王文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洪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