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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德乾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何朝松与章辉辉、章松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朝松,章辉辉,章松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乾民初字第377号原告何朝松。被告章辉辉。被告章松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朝松与被告章辉辉、章松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以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朝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396元,由原告何朝松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杨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沈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