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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山东虹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虹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虹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不慎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山东虹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西门里街***号。法定代表人:赵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山东虹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不慎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票据记载:票号为1040005222210555、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人民币、收款人为山东虹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贰零壹叁年肆月壹拾柒日、出票人为中色奥博特铜铝业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中国银行临清支行营业部。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在申报权利期间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于2013年10月8日申请本院宣告票据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票号为1040005222210555、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人民币、收款人为山东虹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贰零壹叁年肆月壹拾柒日、出票人为中色奥博特铜铝业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中国银行临清支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付款行中国银行临清支行营业部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永岭审判员  刘文辉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柳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