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01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代后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后华,刘公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1006号申请执行人代后华。被执行人刘公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一初字第012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刘公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公云于2013年9月22日前履行(2013)长民一初字第012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公云至今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公云在银行的存款665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磊审 判 员 陶稚果代理审判员 王泽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纪明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