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030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聂甲甲与李树显、张娜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甲甲,李树显,张娜娜,李树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3054号原告:聂甲甲,男,198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李树显,男,195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张娜娜,女,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被告李树春,男,1962年8月10月出生,汉族,干部,住临泉县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聂甲甲与被告李树显、张娜娜、李树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甲甲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甲甲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甲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聂甲甲负担。审 判 长 徐先杰审 判 员 杨子全人民陪审员 水 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韦桂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