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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030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聂甲甲与李树显、张娜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甲甲,李树显,张娜娜,李树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3054号原告:聂甲甲,男,198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李树显,男,195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张娜娜,女,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被告李树春,男,1962年8月10月出生,汉族,干部,住临泉县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聂甲甲与被告李树显、张娜娜、李树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甲甲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甲甲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甲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聂甲甲负担。审 判 长  徐先杰审 判 员  杨子全人民陪审员  水 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韦桂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