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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迁民初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迁西县支行与被告李付贵、吴桂艳、王海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迁西县支行,李付贵,吴桂艳,王海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138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迁西县支行,企业机构代码证:67736699-5,地址:迁西县。法定代表人张桂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胥凯文,男,该支行职员。被告李付贵,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身份证号:×××。被告吴桂艳,女,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身份证号:×××。被告王海玲,女,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身份证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迁西县支行与被告李付贵、吴桂艳、王海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迁西县支行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迁西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820元、保全费750元,合计157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迁西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蒋学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