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陈卫波与李茜、珠海市香洲区春蕾幼儿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卫波,李茜,珠海市香洲区春蕾幼儿园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37号原告:陈卫波,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572。委托代理人:左少善,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茜,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1646。委托代理人刘铁,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奕超,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香洲区春蕾幼儿园,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刘铁,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奕超,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卫波诉被告李茜、珠海市香洲区春蕾幼儿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卫波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卫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卫波撤回对被告李茜、珠海市香洲区春蕾幼儿园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50元,由原告陈卫波负担。审判员 崔少俊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清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