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芦法民二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诉被告邹馗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邹馗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芦法民二初字第226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法定代表人彭韧,总经理。被告邹馗,男,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诉被告邹馗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邹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学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