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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行审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衢州市柯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方土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衢柯行审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柯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法定代表人张秋法。委托代理人李斯华。被执行人方土良。申请执行人衢州市柯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柯动监罚字(2013)1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称,2013年春节前后,被执行人方土良将其养殖场的2头死猪装入编织袋扔入村边的庙源溪中,其处置病死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方土良罚款500的处罚。因被执行人方土良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决定,申请人于2013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方土良送达了《行政处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复议或提起诉讼,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衢州市柯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2013年5月29日作出的柯动监罚字(201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5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丽红审 判 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吴 晔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琴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