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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兴民初字第17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21-03-24

案件名称

1749兴化市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杜晓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兴化市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晓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兴民初字第1749号原告兴化市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富康花园1单元202室。法定代表人周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倪健,兴化市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嵇金龙,江苏四牌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晓鸿,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兴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化市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晓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协商解决纠纷,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化市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朱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徐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