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周小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周小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48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中山市中山三路18号中银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9810182-7。负责人:杨志盛,行长。委托代理人:郑逸天、王荣健,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周小霞,女,汉族,1979年6月21日出生,住中山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周小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偿还相应借款为由,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39元,减半收取247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审判员 蔡 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炜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