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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环民初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与被告敬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敬某某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1172号原告肖某。被告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敬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其已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肖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8元,减半收取95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敬向琼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穆海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