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中执字第74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原信用社与安珠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原信用社,安珠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中执字第741-2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原信用社,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代表人黄春峰,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安珠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中民二初字第1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4月26日,以(2011)中执字第74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安珠玉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黄家庵东路4号楼3单元XX号房产一套。现因被执行人债务已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安珠玉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黄家庵东路4号楼3单元702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06××20)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万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