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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五民一初字第019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吕晓明与五河县同路单采血浆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晓明,五河县同路单采血浆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五民一初字第01906号原告:吕晓明,女,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委托代理人:张先庭,五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邓庆华,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五河县同路单采血浆站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法定代表人:李兴明,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峰,安徽凌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健,该公司负责人。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晓明诉被告五河县同路单采血浆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晓明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五河县同路单采血浆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晓明撤回对被告五河县同路单采血浆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 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秋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