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法执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肖忠义申请执行孙晓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忠义,孙晓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395号申请人肖忠义,男。被执行人孙晓敏,女。本院在执行肖忠义申请执行孙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3)三民初字第0017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1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案协议履行案件款1800元,申请人已受偿,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39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蒲新一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建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