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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倴民初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倴民初字第1404号原告刘某某,女,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贾连合,滦南县柏各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某某,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羁押于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二监狱。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我俩接触较少,在互不了解的情况下就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不务正业,以赌为生。为此,我曾多次要求被告改变自己的不良性情,被告不但不听,反而变本加厉,现又因犯罪被判刑。为解除这一名存实亡的婚姻,为此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双方结婚证二份及孕检证明一份。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为我们有很多债务,我在监狱中这么多年不能由我父母偿还。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确认的证据,认定的事实:原、被告于2010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后因被告犯交通肇事、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庭审中,被告主张有共同债务26.5万元,原告否认,被告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且均系再婚。共同生活中,被告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出的共同债务之主张,因原告否认,且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晓明代理审判员  王兴盛代理审判员  贾 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文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