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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蔡行宵、蔡荣安介绍贿赂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行宵,蔡荣安

案由

介绍贿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江刑初字第9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行宵。因涉嫌犯介绍贿赂罪,于2013年1月24日被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蔡荣安。因涉嫌犯介绍贿赂罪,于2013年1月24日被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行宵、蔡荣安犯介绍贿赂罪,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陆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行宵、蔡荣安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因补充侦查,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8月27日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蔡荣安受江州镇村民冯×海、王×进、刘×光、冯×乐等4人的请托找到被告人蔡行宵,让蔡行宵帮忙找人更改王×艳、刘×峰、钟×秀户籍上的年龄,以便让上述未达婚龄的三人顺利办理结婚登记。蔡行宵答应后,蔡荣安分别收取了冯×海、王×进人民币6000元、收取刘×光人民币4500元、收取冯×乐人民币4200元,共计14700元连同三人的户籍本交给蔡行宵,蔡行宵找到曾帮其更改过户籍年龄的张×(另案处理),让张X帮办此事。张X答应帮忙,蔡行宵便把所收的现金及户籍本全部转给张X,张X与时任崇左市公安局XX派出所户籍管理员的李×花合谋,让李×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入户籍管理系统,更改了王×艳、刘×峰、钟×秀的年龄,让三人顺利登记结婚生育子女,规避计生部门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张×和李×花共同瓜分赃款。2、2008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蔡行宵受蔡×丽、黄×霞、蔡×文、李×雄的请托,为蔡×丽、方×群更改户籍本上的年龄以便办理结婚登记,以及为蔡×皓、李×琪两人办理入户手续。蔡行宵收取蔡×丽人民币4000元、收取黄×霞人民币5000元、收取蔡×文人民币4500元、收取李×雄人民币4000元,共计人民币17500元连同相关的户籍本交给张×办理。张X与李×花合谋并采用上述手段,为蔡×丽、方×群更改户籍本上的年龄,为蔡×皓、李×琪两人上了户口。张×和李×花共同瓜分赃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相关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蔡行宵、蔡荣安多次为他人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介绍贿赂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蔡行宵、蔡荣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09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蔡荣安受江州镇村民冯×海、王×进、刘×光、冯×乐等4人的请托找到被告人蔡行宵,让蔡行宵帮忙找人更改王×艳、刘×峰、钟×秀户籍上的年龄,以便让上述未达婚龄的三人顺利办理结婚登记。蔡行宵答应后,蔡荣安分别收取了冯×海、王×进人民币6000元、收取刘×光人民币4500元、收取冯×乐人民币4200元,共计人民币14700元连同三人的户籍本交给蔡行宵,蔡行宵找到曾帮其更改过户籍年龄的张×(另案处理),让张×帮办此事。张×答应帮忙,蔡行宵便把所收的部分现金及户籍本转给张×,张×与时任崇左市公安局XX派出所户籍管理员的李×花合谋,让李×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入户籍管理系统,更改了王×艳、刘×峰、钟×秀的年龄,让三人顺利登记结婚生育子女,规避计生部门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张×和李×花共同瓜分收取的赃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王×进的证言,证实其女儿王×艳是1991年农历11月初9出生的,因没有达到法定婚龄,无法与她男朋友登记结婚,而当时王×艳已怀孕,公公冯×海想为她更改年龄,但没办成,就找其商量,其经人介绍,找到XX镇计生办的工作人员蔡荣安叫他帮忙,蔡荣安答后提出要收钱,后来冯×海交给蔡荣安6000元钱,蔡荣安帮王×艳更改了户籍年龄记录,使王×艳顺利办理了结婚证。2、证人冯×海的证言,证实其儿子冯×忠与王×艳谈恋爱时未婚先孕,但王×艳未达到法定婚龄,办不得结婚证,听人说可以更改户籍的出生日期办结婚证,其问了几个人都办不得。某日,王×艳的父亲王×进打电话告知其有人能办理此事,约其到江州街见面。见面后其才知道能帮改户籍出生日期的人是XX计生站的工作人员蔡荣安,蔡荣安说办理此事要收6000元钱。于是其到信用社取出6000元当着王×进的面交给蔡荣安,王×进同时把王春艳的户口本交给蔡荣安。十多天后,蔡荣安把改好的户口本交还给其,儿子儿媳凭此办理了结婚证。3、证人王×艳的证言,证实其于1990年11月出生。其与冯×忠谈恋爱时未婚先孕,但其未达到法定婚龄,办不得结婚证,冯×忠的父亲冯×海就去找人帮改户籍登记的年龄,改好后其与冯×忠于2010年1月份到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4、刘×光的证言,证实其三儿子刘×锋与黄×玉谈恋爱时,黄×玉未婚先孕,急着要结婚,但当时刘×锋才20岁,未到结婚年龄,担心未婚生育被罚款,于是其找到老表蔡荣安让他帮改刘×锋的年龄,蔡荣安说要4500元才能办。其把4500元和旧户口本交给蔡荣安后,过了一段时间就办好了。刘小锋就用改好的户口本和黄×玉登记结婚了。5、证人马×连的证言,证实其三儿子刘×锋于1990年出生,刘×锋2009年时想登记结婚,但不够年龄,而刘×锋的女朋友已怀孕,担心被计生罚款。后其丈夫刘×光找人花了5000元帮刘×锋改了户籍登记的年龄,刘×锋才得以登记结婚。6、证人冯×乐的证言,证实2010年初,其想与钟×秀登记结婚,但钟×秀不够年龄,其知道本村冯×海儿子是通过更改户口年龄登记结婚的,就问冯×海怎么办得,冯×海给了一个手机号码让其去联系。经联系,其见到那名男子约50多岁,说要4200元就可以办得。其把4200元和户口本交给他后,过了半个月就办好了,把钟×秀的出生日期从1990年8月29日改为1989年8月29日。其与钟×秀于2010年1月到民政登记结婚,同年8月23日生育一女。7、证人钟×秀的证言,证实其于2007年与冯×乐谈恋爱,到2010年时未婚先孕,当时打算结婚,但其未到法定婚龄,后冯×乐找人帮改了户籍年龄,其才得与冯×乐登记结婚。8、证人谭×宁、梁×军、周×莉、黄×武、黄×杰的证言,证实2007年至2009年期间,李×花在崇左市公安局江州派出所负责办理户籍业务。9、证人张×的证言,证实其于2007年7月份至2009年6月份在XX派出所当协警。2008年的某天,蔡行宵对其说她未婚先孕,她和男友都未到结婚年龄,叫其帮改大年龄。于是其和江州派出所管户籍的李×花商量,李×花说可以帮改,但要收点辛苦费,每改一年要收1500元。之后,其收取了蔡行宵的3000元以及旧户口薄交给李×花,李×花当天就改好了。次日,其便把改好的户口薄交给蔡行宵。到2009年5月份,其不当协警了,有一天在街上碰到李×花,李×花说她在友谊茗城小区买了一套房,需要钱月供,叫其介绍更改户籍的人,得钱二人分。在这期间,蔡行宵对其说还有很多人想更改户籍年龄,问其能不能办,因其已经与李×花有商量,其答应可以办,此后,蔡行宵就经常找其办理更改户籍信息的事情,更改了六七个人的户籍,每次都是由其收当事人的钱和户口薄交给李×花办理,每办一个其分得500元至1000元左右,其余的交给李×花,共交给李×花20000多元。10、证人李×花的证言,证实其于2007年9月至2009年5月在崇左市公安局XX派出所工作,主要职责是办理二代身份证和管理户籍。2009年5月调到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情报中心任文员。在任职期间,其未经审批程序为七名未达结婚年龄的人更改户籍,为八名未婚生育的新生儿入户。但具体名字其记不清了,只记得第一次是受张×之托为蔡行宵及其男友更改了出生年龄,改好后其分得1000元。其为请托人更改年龄的方法是先以因疾病死亡在公安户籍网上删除该人户籍,再以因错漏补报重新编写该人的信息登录,就完成户籍年龄的更改。经其辨认,王×艳和刘×锋二人更改户籍信息的方法与其使用的方法一致。后来其虽然调离了XX派出所,因其仍掌握户籍管理员登录的密码,所以其还能进入公安户籍管理系统为别人更改户籍信息。其经手更改这些人的户籍信息都是由张×联系办理的,当时张×问其更改一人的年龄要多少钱,其说要2000元,但实际收不了那么多,给500元或者1000元的也有。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蔡行宵于1988年3月1日出生,被告人蔡荣安于1957年9月10日出生。12、人员基本信息户籍变动记录,证实王×艳原出生日期为1990年11月1日变更为1989年11月1日出生;刘×锋原出生日期为1989年8月12日变更为1987年8月12日出生;钟×秀原出生日期为1990年8月29日变更为1989年8月29日出生;13、被告人蔡荣安的供述,供认2009年间,经王X进介绍,村民冯×海找上门对其说,他儿媳妇王×艳(王X进女儿)没有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想要登记结婚,叫其帮忙到派出所更改王×艳的年龄。其拿王×艳的户口薄问蔡行宵能不能办,蔡行宵看过户口薄后说要更改王×艳年龄,必须相应更改王×艳大姐的年龄,否则妹妹的年龄要比姐姐大,所以要收取6000元才能帮改,于是其收取冯×海6000元连同王×艳的户口薄交给蔡行宵,一周后,蔡行宵把更改好的户口薄由其转交给冯×海。同年的某天,XX村XX屯的刘×光叫其帮更改他儿子刘×锋户籍年龄,与上次一样,其先与蔡行宵联系,蔡行宵说要收4000元,其收取刘×光4000元后连同把旧户口薄交给蔡行宵,过了几天,蔡行宵把更改好的户口薄由其转交给刘×光。第三次也是在2009年间,其受XX屯村民冯×乐之托,帮他的堂妹钟×秀更改户籍年龄,其征得蔡行宵同意后,收取冯×乐4500元连同旧户口薄一起交给蔡行宵,过了一段时间,蔡行宵把更改好的户口薄由其转交给冯×乐。14、被告人蔡行宵的供述,供认2008年间,其未婚先孕,但其与男友吴××均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后经女友梁×玲介绍,认识在XX派出所工作的张×,张×说要收3000元就可以帮其和吴××改大年龄,其3000元连同旧户口薄交给张×,约过了一周左右,张×就把更改后的户口薄交还给其,其和吴××凭此顺利办理了结婚登记和计划生育准生手续,没有被超生罚款。自此以后,遇到有人找其办理更改户口年龄的,其就与张×联系。2009年至2010年间,叔公蔡荣安找其帮4个人更改了户籍年龄,每人收取3000元至5000元不等数额,具体是收取谁的钱收取了多少其记不清了,每次都是蔡荣安把钱夹在户口薄里,其全部转交给张×,待张×办好后其再交还蔡荣安,其没有从中得到什么好处。二、2008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蔡行宵受蔡×丽、黄×霞、蔡×文、李×雄的请托,为蔡×丽、方×群更改户籍本上的年龄以便办理结婚登记,以及为蔡×皓、李×琪两人办理入户手续。蔡行宵收取蔡×丽人民币4000元、收取黄×霞人民币3000元、收取蔡×文人民币4500元、收取李×雄人民币4000元,共计人民币15500元,蔡行宵将其中部分现金连同相关的户籍本交给张×办理。张X与李×花合谋并采用上述手段,为蔡×丽、方×群更改户籍本上的年龄,为蔡×皓、李×琪两人上了户口。张×和李×花共同瓜分收取的赃款。另查明,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掌握了被告人蔡行宵、蔡荣安介绍他人行贿的线索后,于2013年1月16日对蔡行宵、蔡荣安进行询问,二人如实供认了各自介绍他人行贿的事实。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月22日对被告人蔡行宵、蔡荣安涉嫌介绍贿赂罪一案立案侦查。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蔡×丽的证言,证实其与祁×谈恋爱时,因其年龄比祁×大7年,其觉得不妥,就找堂妹蔡行宵帮忙改户籍年龄,其原本是1975年12月20日出生,蔡行宵收取其4000元后,帮其把年龄更改为1981年12月30日出生。至于蔡行宵找谁办理,其并不知道。2、证人黄×霞的证言,证实2010年间,其表妹方×群未婚与人同居怀孕了,想要登记结婚,但方×群未达法定婚龄,于是其找蔡行宵帮忙更改方×群的出生年龄,改好后,其叫人拿3000元给蔡行宵。3、证人方×群的证言,证实其于1995年7月20日出生,2010年时,其通过表姐蔡×霞帮忙把户籍上的出生年龄改为1989年7月20日出生,使其能顺利登记结婚生育小孩。4、证人甘×保的证言,证实其交给黄×霞5000元让她帮忙办理方×群更改年龄和户口迁移手续。5、证人蔡×文的证言,证实其和黄×秋没有登记结婚于2012年2月9日生育一子蔡×浩,因没有准生证入不了户,其找侄女蔡行宵帮忙办理入户,蔡行宵说要收4500元才能办。其就按要求将4500元连同户口薄交给蔡行宵,过了一个多月,蔡行宵就给蔡×浩办好了入户手续。6、证人李×雄的证言,证实与其同居的女友罗×兰于2007年9月18日在湖北省荆州市第一医院生育一女,取名李×琪,因李×琪出生时罗×兰使用假名字入院,故李×琪无法上户口。后其通过同学农×梅帮李×琪入户到她祖父的户口薄,其给了农×梅4000元。7、证人农×梅的证言,证实其不记得是那年了,同学李×雄叫其帮他的小女儿办理入户,其问丈夫的侄女蔡行宵能不能办到,蔡行宵说要收4000元才能办。于是其跟李×雄要了4000元交给蔡行宵,同时把李×雄小女儿的名字、出生年月日写给蔡行宵。过了一段时间,蔡行宵就办好了,其把新办理的户口薄交给李雪雄的父亲李×兴。8、证人张×的证言,证实其在崇左市公安局XX派出所任协警期间,通过其介绍给李×花帮办理更改出生日期有二人,为新生儿入户一人。其离职后,再介绍了八九个人给李×花帮办理了变更年龄或者为新生儿入户,所收取的好处费由其和李×花瓜分,一般每办理一人其分得500元至1000元左右。除了为江州镇的人更改户籍外,其还记得李×花曾为一名左州镇籍的人办理户籍变更,收取对方3000元。9、证人李×花的证言,证实从2008年5月至2009年5月其在XX派出所户籍室工作期间,经张×介绍,共为七人办理了户籍年龄变更,为八个超生户的小孩办理入户,这些人都没有经过正常的审批手续,具体姓名其也不记清了。其跟张×约定每办一本收2000元,但有时收不了那么多。其离开XX派出所调到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情报中心工作后,其用原使用的警号和密码在分局五楼文印室的电脑操作更改户籍,继续私自为张×介绍的人办理户籍变更或者入户,收取好处费,其中还帮一名左州镇籍的小孩办理了入户。10、人员基本信息户籍变动记录,证实方×群原出生日期为1995年7月20日变更为1989年7月20日出生;蔡×丽原出生日期为1975年12月20日变更为1981年12月20日出生。李×琪于2009年11月11日补报录入户主为李×兴的户籍,蔡×浩于2012年2月29日申报录入户主为蔡×文的户籍。11、案发经过,证实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先对证人冯×海、王×进、冯×忠、刘×光等人调查收集证据后,于2013年1月16日对蔡行宵、蔡荣安进行询问,二人如实供认了各自介绍他人行贿的事实。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月22日对被告人蔡行宵、蔡荣安涉嫌介绍贿赂罪一案立案侦查。12、被告人蔡行宵的供述,其让张×为自己和吴××更改年龄成功后,堂姑蔡×花(后来改名蔡×丽)找其帮把年龄改小,因她的丈夫年龄比她小,所以希望把年龄改小六岁。其当时就答应了,并联系了张×,张×要价3000到4000元。次日,堂姑把户口薄和四千元交给其转交给张×,一周后,张×把已修改年龄的户口薄由其转交给堂姑。2010年间,朋友黄×霞的表妹未婚先孕,但未到法定结婚年龄,黄×霞找其帮忙更改户籍年龄,其联系张×同意,约要4000元左右,就让黄×霞拿她表妹户口薄来,黄×霞把钱夹在户口薄里,其没有数就转交给张×了,多少钱其不清楚。张×办理好了就让其转交给黄×霞。2012年上半年,堂叔蔡×文未婚生育一小孩,问其能否帮入户,当时张×已辞职了,其打电话问张×还能不能办,张×说还可以,并叫其收4000多元钱,其把钱和旧户口薄收齐后拿给张×,不久,就顺利拿到蔡×文小孩的入户户口薄。此外,在2009年或者2010年间,其受婶婶农×梅请托,为一名左州镇的小女孩办了入户手续,张×说要收4000元,后婶婶拿来4000元以及写有小孩姓名、出生日期等材料的纸条由其转交给张×,张×办好小孩入户的新户口薄后让其转交给农×梅。本院认为,被告人蔡行宵、蔡荣安多次为他人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其中被告人蔡荣安介绍三人行贿,被告人蔡行宵介绍七人行贿,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介绍贿赂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行宵、蔡荣安犯介绍贿赂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蔡行宵、蔡荣安在被追诉前主动能交待各自介绍贿赂的行为,归案后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能坦白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蔡行宵、蔡荣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行宵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二、被告人蔡荣安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上述二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何华娟审 判 员  邹佰一人民陪审员  刘世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海月附:相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罚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七)介绍贿赂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使行贿人获得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2)三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4)致使国家和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