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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和民二初字第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汪春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和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春,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和县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二初字第00551号原告:汪春,男,1977年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和县支公司,负责人:荆晓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训贵,和县历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春与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和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春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汪春负担。审判员  施祖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