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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执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戴金泉与唐小林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金泉,唐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652号申请执行人:戴金泉,男,汉族,浙江省仙居县人,现住拉萨市。被执行人:唐小林,女,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现住拉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戴金泉与被执行人唐小林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戴金泉于2013年10月14日向我院申请撤销对(2013)拉民一终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戴金泉向我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如下:终结(2013)拉民一终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