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县执恢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史锁庆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县执恢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南山河智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何清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史锁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发生(2010)长县民初字第5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2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史锁庆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3.26万元,违约金16万元,并承担从2007年4月20日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利率计数的违约金,缴纳本案诉讼费7400元和本案执行费11400元。逾期,被执行人史锁庆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1年6月15日,本院以(2011)长县执字第14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山河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68.26万元,并承担所欠货款103.26万元从2007年4月20日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利率计算的违约金。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史锁庆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史锁庆的应得收入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