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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中民三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成都市景上家具有限公司与罗燕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景上家具有限公司,罗燕飞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张中民三初字第17号原告成都市景上家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047543-1,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成都家具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邓登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卓德芳,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系原告员工。委托代理人郑宏彬,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系原告员工。被告罗燕飞,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委托代理人罗巧巧,女,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系被告罗燕飞妹妹。原告成都市景上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上家具公司)与被告罗燕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景上家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卓德芳、郑宏彬及被告罗燕飞的委托代理人罗巧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景上家具公司诉称,原告景上家具公司成立于2007年,是一家集专业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大型民用现代家具企业。公司产品涵盖卧室家具、客厅家具以及儿童房家具。经过快速发展,景上家具公司正以卓越的产品品质和良好的品牌形象成为全国家具经销商和广大消费者支持和信赖的家具品牌之一,公司全套引进源自德国、意大利先进的木工机械设备、油漆喷涂系统,并配以标准的现代化厂房,严格按照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ISO14024:1999中国环境标志产品标准及CQC权威质量环保管理体系进行作业。公司旗下拥有铂拉图、一品枫韵、紫柚风情、拉斐庄园等十六大系列产品,时尚、健康、环保的产品特性受到了消费者的广泛好评,使得“景上”品牌深入人心。并于2010年在CCTV-2《交换空间》栏目与CCTV-7进行“景上”品牌推广,使得“景上”品牌家喻户晓。经长期不懈地努力,公司已经在技术、生产、管理、营销及市场占有份额等综合实力上位居全国同行业前列,先后荣获“四川省著名商标”证书、“四川名牌产品”证书、四川省工商联家居装饰业商会“常务理事单位”荣誉证书、四川省家具进出口商会“理事单位”证书、“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等。公司自成立后,即在产品上使用“景上”商标。国家商标局于2006年4月7日核准“景上”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3825592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有效期限自2006年4月7日至2016年4月6日,公司获商标所有人邓登建(即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可使用该商标,该商标专用权目前处于持续有效状态。近期,原告景上家具公司在市场调查中发现被告罗燕飞不但在其营销的家居用品上使用了“景上”商标为标识,而且使用了“景上”商标作为其字号。被告罗燕飞的行为是明显借助原告景上家具公司品牌的知名度谋取不正当利益,已构成了对原告景上家具公司“景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立即停止对原告商标的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请法院判决:1、被告罗燕飞立即停止对原告景上家具公司“景上”商标的侵权行为,停止在其名称中使用“景上”字号;2、由被告罗燕飞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为证实其主张,原告景上家具公司提供了下列证据:1、企业基本情况: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司组织机构图、公司简介、公司外景及车间、设备等照片,拟证实原告主体资格等基本情况。2、商标基本情况:“景上”商标注册证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拟证实原告取得“景上”商标注册使用权以及对商标持续使用时间的情况。3、销售网络体系:销售网络图、销售合同、销货单据等,拟证实“景上”商标产品销往全国各地及广为人知的事实。4、审计报告,拟证实原告各项经济指标及财务状况良好的事实。5、近三年来广告发布情况:户外、路牌、报刊、杂志广告实图及产品宣传画册等,拟证实原告投入巨额资金在全国范围内持续进行广告宣传以及聘请明星方中信作为企业形象代言人的事实。6、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检验报告,拟证实原告注重产品质量、环境保护、职工健康安全,“景上”商标产品具有极高美誉度、产品质量合格的事实。7、荣誉证书:“四川省著名商标”证书、“四川名牌产品”证书、四川省工商联家居装饰业商会“常务理事单位”荣誉证书、四川省家具进出口商会“理事单位”证书、“2010中国十佳套房家具品牌”、“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等,拟证实原告景上家具公司及“景上”商标产品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事实。8、吉林省四平仲裁委员会(2013)四仲裁字第49号《裁决书》一份,拟证实原告景上家具公司所使用的第3825592号“景上”注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对驰名商标应有特殊的法律保护的事实。9、被告在经营产品上使用了“景上”商标为标识及使用“景上”作为经营字号的照片,拟证实被告主体情况及侵权事实。被告罗燕飞辩称,原告景上家具公司所诉基本属实,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使用了“景上”名称及字号,但不知道其为原告景上家具公司使用的注册商标,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因此,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罗燕飞没有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罗燕飞对原告景上家具公司提供的证据1-9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景上家具公司提供的证据1-9,被告罗燕飞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因此,对原告景上家具公司提供的证据1-9,本院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原、被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景上家具公司成立于2007年,自成立起即在其生产、销售的家具产品上使用“景上”商标。2006年4月,国家商标局核准“景上”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3825592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有效期限自2006年4月7日至2016年4月6日,该商标专用权目前处于持续有效状态。2011年7月,景上家具公司通过国家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及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的国家监督抽查,认定公司产品符合行业标准生产要求,为合格产品。2011年3月及2012年4月,景上家具公司通过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的定期监督检验,产品合格。2006年6月,景上家具公司获四川省家具进出口商会“理事单位”证书。2011年,景上家具公司获四川省工商联家居装饰业商会“常务理事单位”证书。2011年1月,“景上”家具被评为2010中国十佳套房家具品牌。2012年,景上家具公司分别获得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012年,景上家具公司获“四川省著名商标”证书及“四川名牌产品”证书。2013年7月,景上家具公司的木质家具获得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自2013年7月4日至2016年7月4日。“景上”注册商标产品销售范围遍布全国大部分省市区,近年来予以广泛宣传,“景上”商标已经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在我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具有较高的商誉,商标注册号第3825592号“景上”商标被四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自2013年初,被告罗燕飞未经原告景上家具公司许可使用原告“景上”注册商标作为其经营店铺的字号,并销售带有“景上”字号的家居产品。本院认为:原告景上家具公司生产、销售的“景上”家具产品的经营状况一直处于良好的态势,原告景上家具公司对其使用的“景上”注册商标专用权处于持续有效状态,且景上家具公司为扩展其品牌效应,采用多方位的手段进行宣传,且宣传力度大,足以推定其品牌效应已涉及广大已有客户和潜在消费者,在相关公众中知晓度较高,并获得来自政府部门、其他社会组织等的认可,被授予了各种荣誉称号,景上家具公司第3825592号“景上”商标被有关机构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罗燕飞使用“景上”作为其店铺字号,经营销售标识为“景上”的家居产品,已构成对原告景上家具公司“景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原告景上家具公司主张责令被告罗燕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在赔偿数额上,原告景上家具公司因侵权所受的损失和被告罗燕飞的侵权获利均难以确定,根据本案中罗燕飞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情节、程度、后果,对景上家具公司产品生产、销售及声誉的影响相对较小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确定损失金额为2000元,对景上家具公司超过的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燕飞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成都市景上家具有限公司“景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二、被告罗燕飞赔偿原告成都市景上家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三、驳回原告成都市景上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罗燕飞负担。本判决发生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向佐兵代理审判员  赵 丹人民陪审员  屈迎昕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尚 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