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海催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江苏双轮泵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沈健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双轮泵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海催字第59号申请人:江苏双轮泵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795282-0。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红光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沈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三桂,男,195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江苏双轮泵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天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3100005121920553、面额人民币5万元、出票人宁波凯耀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南京皓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多次背书转让、最后持票人江苏双轮泵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付款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西门支行、出票日期2013年1月2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双轮泵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檀丹霞审 判 员 何诗昂代理审判员 汪晓蕾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周瑚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