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汝河、刘英宝、李福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英宝,刘汝河,李福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15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驼山中路3188号。法定代表人褚玉国,理事长。被执行人:刘英宝。被执行人:刘汝河。被执行人:李福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英宝、刘汝河、李福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英宝、刘汝河、李福忠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青法高商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金良审判员 王彦山审判员 江海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广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