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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信浉民初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安徽丰原淮海制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信浉民初字第1346号申请人安徽丰原淮海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覃绍毅,经理。申请人安徽丰原淮海制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10400052/23739170的银行汇票无效(出票日期2013年6月25日,票面金额63500元,出票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营业部,持票人安徽丰原淮海制药有限公司,收款人安徽丰原淮海制药有限公司)。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丰原淮海制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书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余 静审判员 潘航宇审判员 胡正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万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