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赵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涪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男,汉族,现住四川省绵阳市。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现住四川省绵阳市。被执行人谢某某,男,汉族,现住四川省绵阳市。案由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本院受理谢某某、赵某某申请执行(2013)涪民初字第324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谢某某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详见查扣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 放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梅雨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