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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翔民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敏成、白强利、诉前保全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敏成,白强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翔民保字第00007号申请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凤翔县城关镇东湖路82号。法定代表人杨玉明,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吕龙,系该社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李敏成,男,生于1986年2月26日,汉族。被申请人白强利,男,生于1978年4月14日,汉族。申请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情况紧急,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白强利所有的位于***的房产(价值25万元)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白利强所有的位于***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雅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成云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