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梧民一终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梧民一终字第213号岑树强、黎凌、徐荣志诉藤县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岑树强,黎凌,徐荣志,藤县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梧民一终字第21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岑树强,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佛山市人,住广东省佛山市乐从镇钢材市场东区**排2-3档。上诉人(一审被告)黎凌,男,195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加拿大国籍,原住广东省德庆县德城镇城西居委会香山西路号*栋***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南安路11号。委托代理人甘堃,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乐卉,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徐荣志,女,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拱北联安路***号*栋***房。委托代理人甘堃,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乐卉,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藤县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藤县藤州镇挂榜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刘芳平,董事长。上诉人岑树强、上诉人黎凌、徐荣志因与被上诉人藤县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藤县人民法院(2013)藤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2013年8月8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发现,上诉人黎凌是加拿大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属于涉外民事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属于由本院作为一审审理的案件,故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批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区各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藤县人民法院(2013)藤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二、由本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上诉人岑树强预交的一审诉讼费45549元、二审诉讼费39949元,上诉人黎凌、徐荣志预交的二审诉讼费10800元,分别由藤县人民法院和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何观全审判员 林 远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