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26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朱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2604号原告朱某,农民。被告冯某(又名冯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3年10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随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飞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