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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26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朱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2604号原告朱某,农民。被告冯某(又名冯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3年10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随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飞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