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18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仕娟张某某,杨重建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865号原告张仕娟张某某,女,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北田街道办事处马陵村第*组。被告杨重建杨某某(又名杨金建又名杨某、杨虫建),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北田街道办事处马陵村第*组。原告张仕娟张某某诉被告杨重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双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仕娟张某某、被告杨重建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仕娟张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农历1997年10月19日举行结婚仪式,1997年12月31日领取结婚证书。婚后于1998年7月4日生育长子杨佳奇杨某甲,于2002年2月20日生育次子杨佳乐杨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性格不和,无共同语言,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不休,难以共同生活。但原告考虑到双方组建一个婚姻并不容易,加之有两个孩子,所以勉强与被告共同生活,但被告经常对原告施加家庭暴力,原告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于2011年8月与被告正式分居。现原告认为双方婚姻已名存实亡,勉强维系毫无意义,故诉至法院要求:1、与杨重建杨某某离婚;2、长子杨佳奇杨某甲由原告抚养,次子杨佳乐杨某乙由被告抚养;3、夫妻财产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共同承担。被告杨重建杨某某辩称,双方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农历10月19日举行婚礼,同年12月3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关系很好,其未有家庭暴力行为。双方于1998年7月4日生育长子��佳奇杨某甲,2002年2月20日生育次子杨佳乐杨某乙,现在两个孩子都在家生活。2012年冬季原告离家,2013年4月15日回家住了不到一周后又走了。庄基前院三间平房为共同财产,并称共同债务有2万多元,其中借原告侄子张永康10000元,借原告大姐1000元。经审理查明,1997年原告张仕娟张某某与被告杨重建杨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7年11月18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年12月31日,双方领取结婚证书。原、被告于1998年7月4日生长子杨佳奇杨某甲,于2002年2月20日生次子杨佳乐杨某乙,两个孩子现均在被告家中生活。次子杨佳乐杨某乙出生后双方曾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后原告去陕北短暂打工。婚后,原、被告在庄基前院盖有三间平房。共同债务方面有借原告侄子张永康10000元,借原告大姐1000元未还。2013年9月2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与被告杨重建杨某某离婚;2、长子杨佳奇杨��甲由原告抚养,次子杨佳乐杨某乙由被告抚养;3、夫妻财产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共同承担。本案开庭审理时,被告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意见分歧,致调解未能成立。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登记申请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载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多年夫妻,并生育子女,产生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应加强沟通。现原告张仕娟张某某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杨重建杨某某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同时原告无充分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希望双方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加强沟通交流,互谅互让,化解矛盾,不断加深夫妻感情。为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婚姻家庭秩序及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张仕娟张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仕娟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陈双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于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