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法民特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某某、赵某某宣告刘某红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法民特字第15号申请人刘某某,男,湖南省新田县人。系被申请人刘某红之父。申请人赵某某,女,湖南省新田县人。系被申请人刘某红之母。申请人刘某某、赵某某要求宣告刘某红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某某、赵某某诉称,被申请人刘某红之夫黄贵某因车祸去世,刘某红因此神志失常,于2005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达2年多时间。请求宣告刘某红失踪。经查,申请人刘某某、赵某某之女儿刘某红,1975年10月19日出生,湖南省新田县人。与申请人刘某某系父女关系、与申请人赵某某系母女关系。刘某红于2005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3年8月5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刘某红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刘某红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某、赵某某请求宣告刘某红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某红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郑春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芳附本民事判决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