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商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赵文华与黄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华,黄全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836号原告:赵文华。委托代理人:薛岭。被告:黄全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华与被告黄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文华于2013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文华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文华负担。审判员 张志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妍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