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城法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关二变与洪志光、冯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二变,洪志光,冯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城法执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关二变,女,住阳江市。被执行人:洪志光,男,住阳东县。被执行人:冯碧,女,住阳江市。申请执行人关二变与被执行人洪志光、冯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洪志光、冯碧应履行偿还借款38800元及该款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关二变,并承担本案受理费用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洪志光、冯碧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关二变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洪志光、冯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3年4月23日前履行完毕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洪志光、冯碧没有履行。经本院到房管、国土、车辆、银行等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洪志光、冯碧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关二变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洪志光、冯碧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洪志光、冯碧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关二变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洪志光、冯碧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阳城法执字第3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喜元审判员 袁广锋审判员 陈磊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春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