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赵聪莹与王新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聪莹,王新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504号申请执行人赵聪莹。被执行人王新记。本院在执行赵聪莹申请王新记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新记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长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范国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鹤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