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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赵聪莹与王新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聪莹,王新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504号申请执行人赵聪莹。被执行人王新记。本院在执行赵聪莹申请王新记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新记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长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范国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鹤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