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文法执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高宏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白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文法执字第839号申请执行人高宏春,男,汉族。被执行人白金花,女,汉族。本院在执行高宏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白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白金花未履行(2013)文民三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白金花名下银行存款7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波审判员 刘立铭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