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159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598-1号申请执行人秦某某,男,1961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6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秦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张初字第00736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50元。执行中,本院已将该案款执行回,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15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窦婵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