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永冷民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原告姜春艳诉被告蒋艳林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XX,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冷民初字第1344号原告姜XX,女,汉族,1982年3月8日出生。被告蒋XX,男,汉族,1980年10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姜XX诉被告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XX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成向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姜倩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