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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蒲民初字第012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仵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仵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蒲民初字第01279号原告李x,女,生于1989年7月16日,住蒲城县荆姚镇渡米村*组,农民。被告仵xx,男,生于1987年2月22日,住蒲城县城关镇三里村*组,农民。原告李x诉被告仵x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仵xx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xx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1月17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前了解较少,草率结婚。被告在与原告结婚共同生活不到三个月时间后,就因躲避债务外出,至今无任何音信,致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陪嫁物品归原告所有。原告李x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证人李xx、证人唐x出庭证言,二位证人证明自2013年农历2月份后再未见过被告仵x。经开庭举证、本院审查,对原告李英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证:1、结婚证系有关国家机关发放,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2、证人李x,证人唐x出庭证言与本院和被告仵x之父仵x的谈话笔录的内容相一致,予以采信。根据上述已采信的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告李x与被告仵x于2013年1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仵x于2013年5月份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2014年5月23日原告李x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仵x离婚。另查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子女;原告在诉讼中撤回了主张陪嫁物品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短,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应准予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x与被告仵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小峰审 判 员 谢西录代审判员 路晓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