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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城法执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曾土福与曾宪舵、黄水玲、曾宪科、黄水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土福,曾宪舵,黄水玲,曾宪科,黄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城法执字第537号申请执行人:曾土福,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曾宪舵,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黄水玲,女,住阳江市。被执行人:曾宪科,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黄水,女,住阳江市。申请执行人曾土福与被执行人曾宪舵、黄水玲、曾宪科、黄水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阳城法闸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曾宪舵、黄水玲、曾宪科、黄水应履行赔偿款10170.8元给申请执行人曾土福,并承担本案受理费用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曾宪舵、黄水玲、曾宪科、黄水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曾土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曾宪舵、黄水玲、曾宪科、黄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3年6月14日前履行完毕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曾宪舵、黄水玲、曾宪科、黄水没有履行。经本院到房管、国土、车辆、银行等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曾宪舵、黄水玲、曾宪科、黄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曾土福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曾宪舵、黄水玲、曾宪科、黄水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曾宪舵、黄水玲、曾宪科、黄水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土福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曾宪舵、黄水玲、曾宪科、黄水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阳城法执字第5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喜元审判员  袁广锋审判员  陈磊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春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