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承执裁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吴金江与李秀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金江,李秀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承执裁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吴金江。被执行人李秀全。本院���执行吴金江与李秀全买卖合同纠纷即本院(2013)承民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李秀全履行全部给付义务。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3)承民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宝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自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