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商特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宁波三元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宁波三元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商特字第39号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代表人:孙奇。委托代理人:姚盼盼。委托代理人:周成光。被申请人:宁波三元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伟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申请人宁波三元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3日提出撤回本案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撤回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齐志强人民陪审员 崔仁夫人民陪审员 张瑞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励阳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