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执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刘某甲婚姻家庭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418号申请人刘某甲,儿童,法定代理人叶某,系刘某甲母亲。唐山市红星楼市场26号。被执行人刘某乙,工人。本院在执行刘某甲与刘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2日作出的(2006)丰民初字第9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3年5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乙自动履行了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3)丰执字第41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