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37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钟继强与叶满轩,蒋惠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继强,叶满轩,蒋惠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3789号原告钟继强,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身份证号码XXX。委托代理人黎启旺、冯东洋,均系广东仁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满轩,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身份证号码XXX。被告蒋惠颜,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林,系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钟继强诉被告叶满轩、蒋惠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继强的委托代理人冯东洋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继强诉称,2009年7月23日,两被告因经济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之后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但两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仍未归还借款,原告认为被告叶满轩作为借款人理应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叶满轩与被告蒋惠颜系夫妻关系,而该借贷关系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蒋惠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遂起诉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1000000元并计付利息(以10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3年4月11日起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3日,被告叶满轩出具《借款条》,确认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及还款利息。原告主张,上述借款被告叶满轩至今分文未还。另,根据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申请书》显示,被告叶满轩与被告蒋惠颜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97年11月17日结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条》、《结婚登记申请表》、银行转账信息(复印件),以及本院开庭笔录等附卷为据。本院认为,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的主张也没有提交答辩状和证据予以反驳,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原告为证明涉案借款事实已提交了被告叶满轩出具《借款条》为证,对此被告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据此依法认定被告叶满轩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的事实。债务应当清偿,案涉借款属于不定期无息借款,原告可在预留必要时间的情况下随时要求被告偿还。被告叶满轩无正当理由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的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叶满轩偿还借款1000000元及催告还款期限届满后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从起诉之日即2013年4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涉案借款系被告叶满轩与蒋惠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叶满轩向原告所借,被告蒋惠颜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借款属于叶满轩的个人债务,故本院认定,涉案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蒋惠颜应对涉案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满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钟继强归还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从2013年4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蒋惠颜对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小可代理审判员 林永雄人民陪审员 邓爱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敏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1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