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23)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洪兴,王新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50号申请人宋洪兴,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滦县。被执行人王新虎,男,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执行宋洪兴与王新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1)丰民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3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1858号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森 来源:百度“”